主题: [推荐]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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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9/8 1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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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怎样确定作出了以下解释: 《条例修改决定》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标准。具体而言,对于普通群众,一般按照二至三倍征收;对于下列情节严重的违法多生育人员,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的办法。(稿件提供: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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