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再生育证办理时间不超30个工作日

  • Em○tiona
楼主回复
  • 阅读:2874
  • 回复:0
  • 发表于:2014/5/7 20:15:24
  • 来自:湖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隆回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需要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得经过申请、受理、初审和审批四道办理程序。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夫妇,计生部门将依法尽快审批办证,最迟不会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者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最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办证材料,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2.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5.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